长沙货运站 法院二审调解判物流公司赔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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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某服装公司委托一家物流公司托运一批价值43万多元的服装后遗失,物流公司只答应按货运单上格式条款约定赔偿3780元(运费的三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物流公司的格式合同赔偿条款无效,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服装公司近12万元。而服装公司未购买保险,也应自行承担四成的损失。物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昨日,记者从法院获悉,案件经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物流公司与服装公司已达成了调解协议,由物流公司支付10万元给服装公司。
但是,关于涉案货物价值的问题,双方有不同看法,损失按零售价还是批发价计算?
法院经查,酌情以物流公司购买价即服装公司宣传价的45%来认定该批货物的实际损失,即43万多元的45%为19万多元。
就物流公司只按三倍运费赔偿,法院认为,物流公司未能充分证明已向客户就赔偿条款履行了说明义务,故该格式条款对服装公司并无约束力,物流公司应对服装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依照公平原则,判令物流公司对服装公司的损失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需赔偿11万多元。
物流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日前,该案经过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物流公司支付10万元给服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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