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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提单与相关的法律法规
信息来源:长沙首选运输   发布时间:2012-10-20   浏览:
 

第一节

提单

一 提单的概念和作用

概念-----CMC Art71.

作用:

1 承、托之间达成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evidence of contract of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2 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者将货物装船的证明(receipt for taking over cargo or cargo on board)

3 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delivery of cargo against )

(document of title ???)

二 提单的种类

(一)

按提单上收货人的记载区分

记名提单(straight b/l)

指示提单(order b/l)

不记名提单(空白提单)(bearer b/l, blank b/l, open b/l)

(二)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区分

已装船提单(shipped b/l, on board b/l)

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三)按提单上有无货物不清洁批注

清洁提单(clean b/l)

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foul b/l)―――保函(Letter of Indemnity or letter of guarantee: L/I or L/G)

保函的效力:汉堡规则、我国法律及司法实践态度

(四)按运输方式区分

1 直达提单(direct b/l)

2 海上联运提单(ocean through b/l)

3 多式联运提单(combined b/l, multimodal transport b/l)

(五)特殊提单

倒签提单(anti-dated b/l)

预借提单(advanced b/l)

舱面货提单(on deck b/l)

货代提单(客户提单)(House of B/L)

托运人----------货代---------- 船公司---------------货代-------------收货人

H B/L OCEAN B/L O B/L H B/L

 

三 提单的内容

(一)

正面记载事项

CMC Art.73

船名、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通知方、货物名称、标志、包件的数量与种类、重量或体积、运费以及其他费用、提单的签发(签发人、地点、日期与份数)、货物外表状况

(二)提单背面条款

定义条款、管辖权与法律适用条款、首要条款、承运人责任及责任期间条款、运费及其他费用条款、留置权条款、赔偿金额条款、危险货物条款、甲板货与活动物条款、集装箱货物条款、冷藏货物条款、选港货物、共同海损条款、新杰森条款、双方互有责任碰撞条款、地区条款等

四 海运单(Seaway-bill:SWB)

概念与内容

流转方式:勿须凭海运单提货, 只要证明收货人的身份即可。

海运单与电放的关系

电放: 通常用在不可转让提单中,少量用在可以转让的提单中(指示提单)

通常做法:1 签发提单后,收回已经签发的全套提单,加盖“电放”印章“SURRENDER”

2 直接在 签发的提单上加盖“电放”印章“SURRENDER”

将放货指示或者上述加盖印章的提单传真或电话告知卸港代理,以便安排货物交付。

五 电子提单 (Electronic bill of lading)

第二节 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1 1924年海牙规则(Hague Rules)

产生背景

主要内容:

(1)

定义: 重点是承运人、运输合同、货物、货物运输

(2)

承运人两项基本义务:

――提供适航船舶的义务“开航前、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管理货物的义务“妥善而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3)

责任期间?(运输期间):钩至钩

(4)

承运人免责:17项

(5)

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100英磅/件(单位)

(6)

托运人义务

(7)

灭失、损坏等通知和诉讼时效

2 1968年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

产生背景

主要内容:

(1)承运人责任限制:10000金法郎/件(单位)

,或者30金法郎/毛重每公斤,取高者

(2)提单的证据效力

(3)非合同之诉

(2)

承运人受雇人员、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喜马拉雅条款)

(3)

诉讼时效―――增加追偿时效

(4)

1979年议定书――10000金法郎改为666。67SDR

3 1978年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

产生背景

主要内容:

(1)

承运人归责原则――完全过失责任制

(2)

责任期间:港至港

(3)

承运人责任限制:835SDR/件;2。5SDR/毛重每公斤;迟延交付的经济损失为该迟延交付货物的运费的2。5倍。

(4)

活动物和舱面货

(5)

保函的效力

(6)

灭失、损害、迟延交付的通知与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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