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受理报检
1.1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提供以下单证资料
1)入境货物报检单。
2)《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适用于水果、粮食等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需要审批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引进种子、苗木审批单》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适用于种子、苗木和繁殖材料)。
3)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4)产地证书。
5)品质证书(适用于粮食等)。
6)卫生证书(适用于粮食、水果等)。
7)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及发票。
8)海运提单或装箱单。
9)代理报检委托书(适用于代理报检时用)。
10)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进口转基因农产品临时证明(2003年9月20日前)和转基因产品标识文件(适用于转基因产品)。
11)其它单证和资料。
1.2受理报检评审
1.2.1报检资格审查:报检人应具备报检资格。
1.2.2单证的完整性审核:要求上述报检资料齐全、完整和清晰。
1.2.3单证的有效性审核:审核上述报检资料签字、印章、有效期、签署日期和表述内容等,确认其是否真实、有效。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卫生证书必须提供原件,必要时需进行验证。
1.2.4单证的一致性审核:审核入境货物报检单、合同或信用证、发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农林部门审批单(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等单证的内容是否一致,报检单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2.5经审核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接受报检。否则,不予受理报检。
1.3 受理与时限规定
1.3.1入境清关货物,应在进境前或进境时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入境清关货物,需调离到指运地实施检验检疫或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确实无法在入境口岸完成检验检疫的货物,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办理相关调离手续,并将货物流向的有关信息(通关单流向联或电子转单信息)通知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由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1.3.2入境转关货物,除国家质检总局特殊规定和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及检疫审批要求在入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的,应由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并实施检验检疫。
1.3.3大宗散装货物、易腐烂变质货物、废旧物品、疫区货物由入境口岸受理报检。
1.3.4输入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入境前7天报检。
2. 现场检验检疫
2.1 核查货证是否相符,制定植物检验检疫方案。
2.1.1审核报检单证,确认货证是否相符。
2.1.2根据国家植物检验检疫规定及输出国家或地区疫情发生情况,制定检验检疫方案。
2.1.3确定现场检验检疫时问、地点、人员。
2.2 现场检验检疫
2.2.1检查运输工具及集装箱底板、内壁及货物外包装有无有害生物,发现有害生物并有扩散可能的应及时对该批货物、运输工具和装卸现场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
2.2.2检查货物有无水湿、霉变、腐烂、异味、杂质、虫蛀、活虫、土壤和鼠类等,情况严重的,应对现场进行拍照或录像。
2.2.3检查植物性包装材料、铺垫材料是否符合我国进境植物检疫要求。
2.3 按规定抽取样品,需进行实验室检验检疫的,应填写送样单并及时将样品连同现场发现的可疑有害生物一并送实验室检验检疫。
3. 实验室检验检疫
3.1 植物检疫
3.1.1对送检的样品和现场发现的可疑有害生物,分别情况并按生物学特性及形态学特性, 进行检疫鉴定。
3.2 安全卫生检验(繁殖材料除外)
对抽取的样品按卫生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卫生项目检验。
3.3 品质检验
列入《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口植物及其产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未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申请品质检验的,按合同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合同没有规定检验方法的按我国相关检验标准进行检验。
3.4 样品保存
由实验室保存,一般样品保存6个月(易腐烂的样品除外),需对外索赔的保存到索赔期满方可处理。
4. 结果评定与出证
4.1 检验检疫合格的
检验检疫结果符合要求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卫生证书》或《检验证书》。
4.2 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4.2.1发现我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有害生物(一、二类)、潜在危险性有害生物、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协议和备忘录中订明的有害生物、其它有检疫意义的有害生物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报检人要求或需对外索赔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4.2.2安全卫生检验不合格的,出具《卫生证书》。
4.2.3品质检验不合格的,出具《检验证书》。
4.3 有分港卸货的,先期卸货港检验检疫机构只对本港所卸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并将检验检疫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一卸货港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需统一对外出证的,由卸毕港检验检疫机构汇总后出证。
4.4 需要隔离的种子、苗木、繁殖材料,按繁殖材料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实施隔离检疫。
5. 复验
报检人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原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复验。
6. 检验检疫处理
6.1 对检疫不合格且有有效检疫除害处理方法的,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检疫除害处理。
6.2 对检疫不舍格且无有效检疫除害处理方法的,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6.3 安全卫生项目或品质检验不舍格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 检验检疫监管
7.1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植物及其产品的装卸、运输、储存、加工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并对种子、苗木、繁殖材料的隔离检疫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7.2 装卸、运输、储存、加工单位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管辖区内的,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监管,并做好监管记录。
7.3 运往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管辖区以外的,由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其装卸、运输、储存、加工过程进行监管,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通知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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