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能的积极作用。
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反映了各级政府对发展本地经济和物流产业的高度关注。许多地方政府把发展物流作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或本地未来的支柱产业写入经济发展长远规划。暂且不说物流是不是或能不能成为当地预期的新经济增长点或支柱产业。二是改革开放以来持续多年的经济高速增长带来的城市迅速扩张和环境的压力,以及人们对提高生活质量的要求,促使政府关注城市功能的开发和完善,重新制定或调整城市发展规划,重新规划产业的布局,特别是重新配置稀缺的土地资源,以便为城市生活和企业运营创造更为良好的商业服务支持环境。三是反映了政府积极调整当地的产业结构,提升服务业水平的愿望。在现行经济环境和市场开放政策条件下,把市场准入门槛比较低的物流产业作为促进服务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客观上会起到促进就业的作用。
四是反映了各级政府决策程序科学化水平在提高。各级政府在决策的过程中基本上遵循了“发展物流,规划先行”的原则。可以说,“规划先行”是本轮物流热的一个最具积极意义的特点。因此,所谓的“物流园区热”在某种程度上又可以称之为“物流规划热”。这也是有些专家认为物流园区建设实际上“并不热”的重要原因。2.可能的负面作用。无庸讳言,“政府物流热”所反映出来的传统“计划经济”的“父爱主义”思维方式的痕迹非常明显。政府要不要制定物流产业发展规划?政府能不能把握物流市场的发展动态?政府要不要制定物流园区建设规划?政府要不要直接参与物流园区的建设和管理?我们是不是在用传统的计划经济的思维方法来搞市场经济呢?我们是不是已经把属于微观经济层面的发展物流服务业的问题不恰当地宏观化了呢?我们是不是已经在制定物流发展规划的过程中不知不觉地把企业问题政府化了呢?我们是不是已经把构建和创造企业发展的环境条件和直接指挥企业的运营和参与市场的竞争混为一谈了呢?一句话,我们在倡导发展物流产业的时候给“看不见的手”预留了多大的运作空间呢?对这些课题的讨论已经引起了有关各方的重视。可以说,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历程已经对上述一系列的问题给出了答案。
众所周知,物流交易是企业行为。物流服务企业和制造、批发、零售等企业组织是物流市场运营的主体。因此,物流产业的发展首先取决于物流服务供需双方正相关的力量对比。即物流服务需求的上升必然导致物流产业的发展;物流产业服务水平的提高必然导致物流服务需求的增长。反之亦然。至于政府的经济政策或产业政策,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应该致力于为所有企业的市场准入、运营和退出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况且,同样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政府也属于为企业提供服务的部门,它不能利用自己掌握的公权直接参与市场的运营。即使在一段时期内,政府要扶持物流产业的发展,也不能对其他企业构成市场竞争的显失公平。比如,政府可以为物流企业提供优惠价格的仓储用地,但必须要求物流企业做出实质性的建设投资;必须限制土地的用途在一定时期内不得改变;必须要求享受到政府优惠用地支持的物流企业为当地提供确定的就业机会;必须要求物流企业对当地的安全和环境保护做出承诺等等。至于物流企业统一纳税,简化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手续,减少或取消对经营范围的行政性限制,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等,实际上对所有的企业都应该是一视同仁的。
物流产业只能在物流服务供需双方的市场博奕过程中健康发展。政府的过度干预,特别是如果着力点放在为物流产业本身提供特殊政策环境甚至直接参与物流园区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的话,就会如同这几年为了保持gdp的增长率而采取的“积极财政”政策一样,很可能同时产生遏制物流市场主体竞争积极性的负面效果,进而扭曲物流产业的发展方向,并从根本上延缓物流产业的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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