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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可以免收滞报金
信息来源:长沙首选运输   发布时间:2012-9-22   浏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征收滞报金:   

(1)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已将货物提取变卖的;   

(2)经海关批准收货人向海关提供担保,先提取货物并在担保期限内补办申报手续的;   

(3)被海关扣留的货物在被扣留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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