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境外货代太多影响了我国货代业的发展,造成FOB贸易方式大幅度增长,也使专业公司运输工作难以管理。
二、境外货代在国内是办事处,没有法人地位,资金不足,人员场所变动大,出了问题,货主难以追索或司法诉讼,即使追索到国外总部,也会因费用大,手续烦而自动放弃,如1996年江苏省服装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服装)委托南京某货代运一票货SU9645009从南京到槟城,而南京某货代委托了一家境外货代作为香港转运代理,出了该货代(运通公司)提单,货物出运后很长时间客户没有收到货,反复查核,货无下落,最后确定是货物遗失,当时江苏服装向南京的这家货代提出索赔,而该货代认为应向运通索赔,据查运通在宁人员去向不明,再状告香港运通因费用精力等方面原因,江苏服装不得不放弃这场官司。
三、指定货代出货代提单,从法律上讲,货代提单不是物权凭证,真正的物权凭证是船公司提单,由货代掌握。这样相对来讲,卖方实际已失去货物控制权。如果货代与客户勾结进行诈骗或为了揽货,无单放货给客户,会造成货款两空,增加卖方的风险。
四、境外货代自认为是L/C指定,认为自己代表了国外客户,重视为国外买方服务,不注重与国内卖方的配合,尤其是两单回退,不主动积极地去追查催退,如江苏服装1997年12月2日从上海通过客人指定的WILSON FREIGHT LTD(礼信货运公司)出运了360箱衬衫价值53640美元,货物出运后3个月我们还未收到两单,于是就督促礼信速将两单退回,WILSON一开始称单据已退江苏服装。江苏服装让其出示证据,他们拿不出,又称退单之事让他们忽略了。过几天一定退,但是我们等了十几天还是不见退单,于是江苏服装再找WILSON交涉。他们还是说再等几天,如是反复多次,总不得结果,我们只好投诉他们瑞典总部及我们的瑞典客人,此事直到1998年4月12日才解决。WILSON竟耍赖说:“单据看样子是退不到了,你们可以投诉,可以和我们打官司嘛?”境外货代不仅态度不好,而且业务素质不高。许多提单已经核对确认过。但正本提单回来时仍然重复错误点。
五、境外货代管理混乱,责任心不强,如上海一家境外货代朝晖货运公司,第一次与江苏服装业务合作,在收到江苏服装的全套托单及登记手册后,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未妥善保管好,当作废纸处理了。现江苏服装这笔业务不能进行,受到影响。双方正在交涉之中,据说这种事已不是第一次。
六、境外货代收费不规范,巧立名目收费或转嫁收费,他们多数租用仓库。向专业公司收邓的包干费率偏高。如上海泛骏港口费1200元/20’、1900元/40’高于上海正常收费标准,这还不包括仓库的卸车费及查验费。如ACS收取迟订舱费,迟送文件费,等等,专业公司不付还不行。上海境外货代收费不统一,没有标准,随意性大,有些货代甚至寄提单也用到付。这样增加了专业公司的出口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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